发表时间: 2023-07-11 09:53:23
来源: 京华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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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袁韦举报宏盛华源,此次上市存在未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经过举报,宏盛华源迫于监管层的压力才勉强的在更新招股书中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4月5日上午,记者在上海嘉里不夜城见到了举报人袁韦及其律师,据举报人袁韦所述,从事废钢业务,之前被宏盛华源子公司江苏振光前职工姚玉荣骗了。2021年4月7日上午,袁韦与朋友驱车前往镇江看货。4月7日中午,在酒桌上,姚玉荣用手机给袁韦展示了厂里的实时监控画面,包括工厂生产车间以及废钢情况。我肯定认为这个人(姚玉荣)是领导,他一讲就把手机打开。他说摄像头可以看到上面正在生产,袁韦表示。
袁韦提供的委外加工费用凭证显示,江苏振光于2021年5月13日委托第三方供应商袁韦进行买受服务,对加工辅料700吨材料进行买受,金额为220.50万元。5月18日,袁韦再度对1100吨材料进行买受,金额为300万元。
袁韦认为,其和江苏振光签订了协议,共付款567万元,但江苏振光只发了价值76万元的货,剩余货物一直未发。袁韦到江苏振光讨要说法,被公司告知,567万元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入姚玉荣的个人银行卡。
双方报警后,姚玉荣因合同诈骗起诉。据袁韦提供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姚玉荣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追缴姚玉荣违法所得1015.1246万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袁韦440.3359万元);不能追缴的,责令其退赔。
对于姚玉荣为何能轻易拿到公司子公司江苏振光公章和财务章,而签订合同地点为江苏振光三楼会议室,宏盛华源解释称,本次事件事由姚玉荣骗取钱财为目的,偷盖公章导致事件发生,属于偶发性事件,但是涉及几百万的事件是不属于小事件的,而且充分说明公司内控存在较大漏洞,公司公章管理使用流程制度形同虚设,完全不按照用章使用流程及管理制度实行。
袁韦提供了一份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案件结果告知书。该文件显示,编号为苏(2020)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31741号的不动产。控制结束日期为2025年3月1日。该案收案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告知保全情况日期为2022年3月3日,显然,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此次子公司财产被查封情况。
公司后期披露举报信所涉袁韦与江苏振光合同纠纷系由姚玉荣合同诈骗案引发,与此相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姚玉荣所涉合同诈骗案基本情况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刑诉[20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玉荣犯合同诈骗罪,向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江苏振光原安全质量部职员姚玉荣,利用其身份,以可以低价购买江苏振光废钢引诱被害人,冒用江苏振光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货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江苏振光未作为被告被提起公诉。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并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111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姚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被告人姚玉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姚玉荣违法所得并返还各被害人;不能追缴的,责令其退赔。该判决已经生效。
(2)、江苏振光因姚玉荣合同诈骗案涉及到民事诉讼及仲裁情况
1、江苏鸿铭资源再生回收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振光,请求判令江苏振光返还货款189万元并承担利息等费用,本案后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2、许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振光、姚玉荣、钱荣贵(非江苏振光员工),请求判令江苏振光及姚玉荣等支付货款755,000元并承担利息等费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许某某撤诉。
3、张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振光,请求判令江苏振光退还货款550,000元并承担相关违约金费用,本案后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4、无锡锡北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振光,请求判令江苏振光继续交付货物或返款货款1484269元。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无锡锡北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苏02民终1551号民事裁定,无锡锡北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已生效。
5、杨某某在振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江苏镇光,请求判令江苏振光返还货款1237600元并承担相关违约金费用。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4月3日作出(2023)苏1112民初44号民事裁定,驳回杨某某的起诉,该裁定已经生效。
6、袁某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江苏振光,请求江苏振光返还货款4908000元并承担违约金等费用。本案已于2023年2月3日开庭,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本案尚未作出生效裁决。
宏盛华源在回复中只顾着披露子公司江苏振光的诉讼,自己与重庆江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及合肥睿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张贤、赵华福的劳动诉讼忘得一干二净。
除了来自于受害者袁韦的举报引发的信披问题以外,证监会在2023年2月6日还发现了宏盛华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发行人参股企业、发行人劳动用工风险、相关子公司涉及水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
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宏盛华源保荐券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吴哲超、任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充分核查发行人参股企业情况,未发现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完整,未发现部分评估报告存在计算错误、分析理由不合理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等170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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