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2-07-01 23:01:15
来源: 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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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近日,上海证监局披露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时间内,证券从业人员刘某先后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盈利5463.87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因此,上海证监局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5463.87万元,并对刘某处以5463.87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09亿元。
(编辑 田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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